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房款476170.40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11月11日起以47617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4692.51元,本息暂计为490862.9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4日,被告王*认购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小区9-3-100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5.16㎡,于当日签...(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