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与被告姜*、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姜*、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无因管理之债60028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姜**丈夫、被告沈*的生父沈*系多年至交的朋友,因此沈*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借用原告的鹿场用地自行开办养殖场。原告帮助沈*先后购买了驴25头、鹿25只,并由原告先期代沈*饲养。因沈*患病不再出资,后因沈*病情加重未来得及结算便将其养殖场投入作为原告向沈*的借款归于原告,原告给沈*出具借据。在沈*弥留之际,二被告以沈*的名义诉请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向原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面对弥...(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