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杨*与被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韩*磊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两原告货款94757.93元及逾期利息3304.68元(以9475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4年7月13日起暂算至2025年4月12日,此后货款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因多个工地需要,向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5日注销,股东为本案原告童*、杨*,分别持股65%、35%,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混凝土,双方并于2022年4月16日签订《预拌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并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单之日起7日内核定确认办理结算。2024年7月5日,某公司工作对账人员将结算单发给被告,载明欠款总额134757.93元,并催促被告尽快对账,被告...(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