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杨*、长安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64,733.69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杨*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轻型货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洲坪乡清水塘村粮站—卫生院路段由东往西行驶。9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洲坪乡清水塘村粮站—卫生院胡记农庄门口路段倒车时,遇原告唐**驾驶株洲0099192号**轮电动自行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洲坪乡清水塘村粮站—卫生院路段由东往西行驶,因被告杨*驾驶车辆倒车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加之原告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双方在上述地点发生无接触事故,造成原告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渌...(本文书还有4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