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市政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东龙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2014年10月12日,原告与纪芳、张小磨一起到郑*新区北三环龙湖××东段立交桥下,捡拾建筑垃圾及生活废品时,吕**被立交桥掉落的一段施工用约九米长拇指粗细的螺纹钢筋砸中颈部而重伤昏迷,后被同伴及时送往郑州市颐和医院治疗。经查,该事发立交桥系郑*新区北三环龙湖中环路东立交桥工程第三标段,其施工单位为市政总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东龙公司,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医疗费用,被告均被拒绝。经医院诊断,原告吕**被钢筋砸中穿刺颈项部,致颈项部挫伤,右侧颈后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第一胸椎椎板碎列开放性骨折,骨片向椎管内移位,进入椎管中心积气并脊髓损伤。先后在医院救治近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约6.2万元,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损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营养费等共计112420.38元;2016年6月2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本文书还有5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