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长沙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陈**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光大长沙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遗漏陈**在原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和重要事实。在原审起诉状中,陈**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并当庭对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赔偿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款项13000元”改为“原告信用卡账户被盗刷款项13000元由被告承担。”然而,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提及。在庭审中,陈**请求法院调取或者通知光大长沙分行提供涉案款项消费情况的相关记录,但原审法院并未对该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判决事实查...(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