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张*原系上下级同事关系,2015年6月11日,王*通过招商银行将53000元存入张*账户,同日,王**(指令同事)将19900元现金通过银行柜员机存入张*账户,6月12日王*继续通过银行柜员机将一笔20000元现金和一笔7100元现金存入张*账户。张*当日通过qq回复王*收到了100000元,并称收齐了才好帮王*做事。2015年7月2日,王**通过qq信息联系张*:张姐你那边还可以放得10万吗?大约一个月有多少收益啊。张*回复:如果生意好时有6000元。王*表示满意,于是继续取款存入张*账户,其中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另外,王*称直接支付张*现金50000元。而张*信息回复王*并确认又收到了第二个100000元:你上次12日付的10万,总19天,19*2*10=...(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