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诉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7日,被告1(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1代为向原告支付工程借款及向李*支付外墙漆工程款。后因协议到期未履行,原告与被告1、被告2及李*于2023年6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