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杨*申请,追加磐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车贷款2402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份至2022年1月份,被告将其购买的车辆(xxx号车及xxx号挂车)委托原告为其管理。原告在替被告管理车辆期间,共为被告垫付车贷款24020元。2022年3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实为车贷垫资凭证)。至今,被告也未将原告为其垫付的车贷款偿还给原告。所以,原告依法起诉。
杨*辩称,依法驳回原告刘**被告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出具的借据仅为形式文书,双方无真实借款合意,借据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4020元、标注“用于车款”的借据,但该借据的出具并非基...(本文书还有4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