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郭**、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郭**、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郭**、吕**与原告等人在郑州市中原区煌冠娱乐会所305包房唱歌。被告吕**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叫被告郭**殴打原告,并将一把折叠刀递给了被告郭**,后郭**用该折叠刀将原告捅伤,造成原告右股部损伤致深层股动脉、静脉及其属支完全离断,大量失血,出现失血性休克,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事发当晚,原告至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共计住院40天,期间曾应用激素类药物。2013年8月起原告发现双侧髋关节疼痛,先后至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中医骨伤医院诊治,共计住院21天,就诊医院磁共振成像检测报告皆...(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