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股份****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及原审被告赤峰某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股份****上诉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赤峰市红山区智能停车项目高位视频管线建设、诱导取电、封闭车场基础建设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虽名为工程承包,但其核心内容为某某股份****采购并由某有限公*******安装高位视频监控设备、诱导屏、车场通道设备等;合同附件《施工单价表》中,设备安装类项目占比超过80%,土建类项目(如基坑开挖、穿线、路面恢复)仅为辅助性作业,单**、工程量小,本案合同以设备供应和安装为核心内容。合同第七条将“安装合格”视为“设备完工验收合格”,并约定2年质保期内仅对磨损、缺失进行免费修复,明显符合承揽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特征。因此,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