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926.45元、利息损失3282.14元,合计142208.59元;2025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13892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1.5倍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书面答辩称:对欠款金额认可,但无现金可支付,希望通过工抵房形式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采购粗砂、瓜子片等,结欠货款金额138926.45元。该款经原告催...(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