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不服金额23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错误,黄*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1.合同无效的过错主体在于黄*。案涉两台迈瑞多普勒超声诊断仪dc60s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此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市级行政许可,且经营主体限于企业。黄*作为自然人明知自身无经营许可及主体资格仍签订租赁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为系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并判令上诉人承担70%责任,未区分过错程度,显失公允。2.损失金额认定依据错误。一审判决参照无效合同中“每月2万元租金”标准计算损失总金额,但合同无效后,相应条款自始无效。黄*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如设备使用收益、市场租金等),在“每月2万元租金”的标准远高于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采纳无效合同条款计算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设...(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