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库车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新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孙**,被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王**,被申请人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第一,甲公司系乙公司为规避职工安置义务而设立,二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乙公司已不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但其法定代表人仍处分案涉土地,且甲公司未提出过异议;刘*虽然不是甲公司的职工,但系乙公司的职工,故本案实质上仍属于单位内部职工腾房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二,2008年刘*的职工住宅被拆...(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