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宁县老某山煤矿(以下简称老某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4)吉2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宁县老某山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宁县老某山煤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苗*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杨**与东宁县老某山煤矿未就出借100万元达成合意;2.借据上的章印并非由东宁县老某山煤矿的公章加盖形成;3.应准许东宁县老某山煤矿关于借据上的章印是否由东宁县老某山煤矿的公章加盖形成的鉴定申请;4.一审法院认定东宁县老某山煤矿在经营期间使用100万元错误。
杨**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宁...(本文书还有3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