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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黔01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8
  •  
  • 【案例概要】

    原告贵州某某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94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94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桥架产品等。此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为被告提供相关货物。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794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通过口头协商...(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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