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黄**、陈**、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陈**、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15318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36153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为995558.15元;3.判令被告黄**、陈**、熊**、彭**对被告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1-2项暂合计4610876.15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长期供货,2022年...(本文书还有4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