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延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5)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一审判决西部热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关键证据为2020年9月9日,延吉某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张*签订的《返还西山街供热工程款协议书》。虽然该协议约定某丙公司需返还张*三笔费用即(1)实际投入的1448000元;(2)锅炉房土建费用526995元;(3)砂石材料款93856元,合计2068851元,但该协议内容不真实,应属无效。首先,张*向某甲公司主张支付的投资款、锅炉房工程款、建筑材料费,而与张*之间并没有上述费用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按照张昊主张的“债务”形成过程,上述费用均是其作为延吉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上述费用是否真实,某甲公司没有直接给付义务,应由与其形成合同关系的某丁公司与其结算。因此,上述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直接返还给张*上述...(本文书还有4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