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下称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33964.49元,其中本金430000元,截止于2025年2月20日的利息3964.49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李*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