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给付服务费91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8日,经双方协商,就**公司承建的王*镇艺***小区,为回迁居民拆迁补偿原始档案的梳理、咨询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事宜,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起2021年8月17日止。因疫情原因,2023年1月31日,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将服务期限变更为2020年8月18日起至全部办理结束止。其中第五条约定**公司按户支付**公司代理费,标准为300元/户,共计426户;按回迁居民签收**公司开具的产权发票确认表中不动产证办结数量按月结算;每月5日经双方同时确认服务费金额,**公司向**公司提供服务费正式发票,**公司转账给**公司。因双方约定的426户与实际办理的产权证数量不一致,双方实际结算按《委托咨询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二项执行,即“按回迁居民签收**公司开具的产权发票确认表中不动产证办结数量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今,**公司已办理完产权证914户。**公司应支付服务费2742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服务费18...(本文书还有5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