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溪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溪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4539.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4539.41元为基数,按从2024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买方:原告。
2.卖方:被告。
3.双方签订合同名称及时间:2023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三份《混凝...(本文书还有1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