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i6年9月12日21时许,吸毒人员程宝莹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光伟要求购买毒品,约定在被告人梁光伟位于大竹县白塔街道办事处沙桥路白塔安置房7-1号家中交易。被告人梁光伟遂安排被告人杨*到大竹县白塔街道办事处沙桥路世纪阳光附近一巷子内取毒品。当晚22时许,程宝莹到被告人梁光伟家中将现金2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梁光伟,被告人梁光伟叫其在他家等待。同时,被告人杨*取得毒品赶至被告人梁光伟家楼下,因形迹可疑,在楼梯间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身上搜出毒品6小包,净重30.56克,从梁光伟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人民币。2016年9月27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6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大竹县公安局竹阳北区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大竹县白塔安置房一出租房内有人贩毒。经查,2016年9月12日21时55分许,吸毒人员通过手机给梁光伟打电话购买毒品,双方在电话中约定由程宝莹到梁光伟位于大竹县白塔安置房...(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