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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公司等与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辽06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7
  •  
  • 【案例概要】

    原告江西某有***诉被告东港市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港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千元(包*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第13055691号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包括:饼干;芝麻糊;糕点;馅饼;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原告的“猴姑”系列产品在国内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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