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吕*与被告佛山市某****于200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佛山市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支付2022年至2024年7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964.90元;三、驳回原告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准予以免交。”
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