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罗**、晋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罗**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罗**承担。事实与理由:1.罗**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公司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是来源于某宁晋城佳利乐泡沫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罗**仅提交了《验资报告》,不足以证明黄*、罗**完成了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法院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错误,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除名程序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应当判决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4.一审法院未同意罗**...(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