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镇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镇某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李**、陶**,被告黄**及其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立即退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逾期贷款6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浦发银行处借有一笔个人贷款,因其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经被告与原告沟通,2024年2月7日,原告代被告向浦发银行先行偿还贷款6万元本金以及逾期利息。在原告代被告垫付该笔款项之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未将该笔款项向原告返还。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辩称:1.原、被告签订有《委托养鸡合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鸡进行养殖,受疫情影响被告亏损严重不愿意再与原告合作,后原告的技术员表示可以先行通过手机操作方式贷款6万元以解决养殖保证金;2.经原告的养鸡技术员使...(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