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夏*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夏*于2024年9月20日微信通知王*,要求结清所欠房屋租金,否则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王*明确拒绝。2024年10月9日,夏*委托律师向王*递送律师函,希望其结清所欠房租,并保留解除合同以及追究其他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未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夏*于2024年10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二、2024年11月8日之前,王*的水果店正常经营与否并非夏*所关心的事情,正常经营更非夏*承担的义务,夏*对此没有举证义务。三、2024年11月8日,王*通知收回房屋,声称夏*同意于当天收回。王*未提交夏*同意当天收回的证据。租赁房屋到期解约或提前解约,应当由正常的交接手续和验收手续,这符合房屋租赁的通常做法。王*并未发出交接房屋的任何通知,大门敞开,满屋子涂鸦,谩骂污秽之语随处可见,大门上写着“不要租”。夏*面对原本装修一新的店面,心疼不已,不敢贸然自行收回,直至一审法院2025年4月23日开庭,在法官主持下,才得以收回房屋。王*没有交出房屋,夏*也没有验收,让夏*因此承担此后的房屋空置损失,有悖法律规定。四、租金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833元降为14,000元,因承租人的过错,让无过错的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失,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王*未发表答辩意见。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王*无须支付夏*房屋租金、使用费21,167元;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王*无须支付夏*违约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本文书还有6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