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溧阳市南**********(以下简称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土地的租赁,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该认定明显违背事实。事实证明两被上诉人明知案涉土地不能实施合同目的,欺诈上诉人。
首先,依据2021年2月25日颁发的溧政办发(2021)12号《溧阳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第(一)项第1目规定“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年室……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第二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六)重大交通、水*、能源等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第1目规定“县级以上交通道路、一号公路两侧绿化带外侧100米以内不得建设,200米以内严格控制”、第4目“500kv边导线两侧各20米,220kv边导线两侧各15米”;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二)镇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四)设施农业经营者填写《溧阳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经*、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五)……市农业农村局...(本文书还有6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