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元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共计218902.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至2022年4月18日,为原告工作年限。根据创维办事处白某芬,与正定区域负责人渠美玲,先后多次电话沟通,且至苏某店与原告,面谈后期工作调整为:正定区域业务或郊县办事处培训主管岗位,双岗待定或共兼。称苏宁导购岗位限制发展,再坚持数月,有重大调整安排,曾面谈告知,已申请陈**陈*,微信多次说明有安排,并对其能力认可。称可以先请假,先从苏某工作环境离岗后,后期等待调整,多次强调公司近期有安排。孙*丽前后也曾多次到商场,告知数月后筹备开业,现京东...(本文书还有4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