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王**、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824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5年1月29日,被告王**驾驶xxx号小型汽车在宁城县天平线路段,因操作不当,与原告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驾驶的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某乙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二被告...(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