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王**与被告王**、第三人王**、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第三人王**、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被告以“xxx”快手账号*******.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陈*丈夫王*戊(已去世)的妹夫。王*戊去世前曾以原告陈*为经营者注册了夷陵区某店,以被告为经营者注册了翁牛特旗某甲店,开展工艺品网上直播交易。2024年3月份开始被告作为原告陈*与王*戊的雇员注册了昵称为“xxx”(账号xxx)快手账号进行直播售货业务。当时约定货款由被告及时打入王*戊银行账户。2024年12月10日王*戊因病去世,王*戊去世后被告就不再进行返款。由于被告收取的直播货款全部通过绑定的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北分行(xxx)账号收款。现被告变更了快手账户密码,导致原告无法查看账户资金流向及退货明细,原告也无法收到被告的返款。另外,第三人作为王*戊的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
被告辩称,一是认可陈*的第一项关于要求返还直播货款的诉求,但需以实际计算的金额为准;二是对原告陈*起诉状中关于“王*戊去世前,曾以王**为经营者注册了翁牛特旗某甲店,开展工艺品网上直播交易”和“自2024年3月份开始,王**作为陈*与王*戊夫妇的雇员注册了昵称为“xxx”(账号xxx)快手账号进行直播售货业务,当时...(本文书还有6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