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xxx)欠款本金38829.8元、利息10890.24元、违约金1271.67元、分期手续费1087.06元(暂计至2023年6月24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于2022年2月14日开始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依据相关协...(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