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县某建*******(以下简称隆某公司)与被告淮北某建*******(以下简称协某公司)、任*、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任**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协某公司、任*、任**支付货款164572元,并支付逾期给付利息暂计1000元,合计165572元(以1645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年利率4倍14.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用由协某公司、任*、任**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0日,隆某公司与协某公司、任*...(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