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琚*与被告河南某有***(以下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装修费用9020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博爱县房屋承包给被告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料,工程工期2023年7月1日至10月28日;工程总造价108000元(包含全屋瓷砖通铺,tcl509升冰箱,tcl55寸电视机,10kg海尔洗衣机,九阳电饭煲,九阳破壁机,燃气热水器,前置过滤器,直饮机,净水器,集成灶,全屋窗帘,指纹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