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锦*******(以下简称锦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2024)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绩效考核制度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该薪资结构调整及考核标准在2023年9月25日周*进行了宣导,实施前发送到了邮箱,王**经询问人力获得解答未提出不认同的异议。薪资调整系考量旺季提高浮动工资部分为提高收入,考核项目调店家数的调整是因旺季对工作管理和把控更加严格。2.王**9、10月份工资降低是其自身消极怠工原因造成,锦某公司的考核标准不存在不当和针对性,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锦某公司考虑到王**工作时间的特殊性调整合理上班时间,但王**认为行程时间安排不合理,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上班8个小时即可,未按照公司打卡制度执行,锦某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认定王**旷工,一审认为锦某公司未提供原始打卡载体,但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王**实际打卡记录并结合考勤制度核算扣减工资数额。3.锦某公司及相关主体有依法为王**购买社会保险,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4.王**2022年假已全部休完,王**离职前未提异议。5.王**主动离职,锦某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其离职原因是填报学历不能提供证明和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导致收入相对减少。
王**辩称,1.绩效...(本文书还有6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