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魏*,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最终房屋修复日2025年01月正式起始日质保;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11599.8元,采暖费7818.00元,车位费39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装修延期费用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和延期交房期间的租房费用2800.00元x30个月=84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403445.8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所产生的利息124037.27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本文书还有3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