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侯*因与被申请人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侯*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缴纳的3520元与再审申请人经营的某瑜伽馆无关。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在“某某瑜伽馆”办理私教卡会员时缴纳3520元,当时再审申请人是“某某瑜伽馆”的工作人员,代该瑜伽馆收取费用,且再审申请人经营的某瑜伽馆尚未成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某瑜伽馆注销登记信息及庭审陈...(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