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李**、李**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解除李**与马**、李**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并判令马**、李**立即将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x号之**房腾退返还给李**;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李**并非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其占用至今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存在与同案定性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与其曾作出的同案认定前后矛盾。2010年,李**曾以李**、马**为被告,以马*丙、岑**、岑**、马**为第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553号】,该案本院认定部分“因双方无签订租赁合同,故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而本案却推翻生效判决对案涉行为的定性并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明显属于“任性裁判”“简单裁判”。其次,李**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合法权益理应受物权法保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交吉拍卖”不具有限制所有权并确认占有人有权占有的法律效力,因此,马**、李**继续居住涉案房屋不具有任何合理合法依据。再次,本案中,马**、李**基于回迁安置居住在案涉房屋,双方并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最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李**是否有权继续占有涉案房屋。马**、李**认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因回迁安置而获得的永久居住权利,但安置义务人是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且其履行了安置义务,只是由于马**、李**未能支付房屋补偿款而被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屋,马**、李**丧失永久居住之权利。且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既然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已经给予了马**、李**足够的合理期限,马**、李**现属于无权占有案涉房屋,应进行腾退。二、一审法**“现有证据并未能反映本案事实发生现实变化”为由驳回李**要求马**、李**腾退案涉房...(本文书还有8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