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某公司减少赔偿李**误工费23276.84元,不赔偿李**救护车费8000元,不承担鉴定费880元及一审诉讼费1474元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33630.84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职业为交通运输行业货车司机,属事实认定错误,按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属法律适用错误。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计算需以受害人职业及收入状况为核心依据,受害人应对其事故发生前从事的职业、收入减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一审时已明确提出李**应提交劳动合同、近三年工资流水、完税证明以佐证收入减少事实,否则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李**一审时虽提交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该从业资格并非实际从业证明。一审法院未审查李**事故发生前6个月至1年的实际工作记录,仅凭资格证即认定其持续从事货运职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个人雇佣关系不等同于固定职业证明,即便李**受雇于陈*,但因其未提交《雇佣合同》《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证据,无法证明雇佣关系的稳定性,更无法证明该雇佣关系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故一审法院在李**未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即认定李**职业为交通运输行业货车司机,径直按内蒙古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判决某公司承担误工费,明显违反举证原则。第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行业工资数据,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117244元/年,对应的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收入。而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60605元/年,适用于个人雇佣、私营企业用工等情形。本案...(本文书还有8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