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扎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两年度物业服务费33,53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度、第二年度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0,0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0年购买了拉萨某某铺,之后双方签订《商铺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为物业的服务管理公司,被告应自2022年5月1日起,按6元/月/m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商铺面积为232.9m,物业服务计16768.8元/年度。首年度交纳时间为2022年5月1日之前,之后在每年度开始后的...(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