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md-ht-2022-663及mdxs-2022-118《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0324元,并从2022年11月17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为20729元;合计251053元;3、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南某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相互签订了md-ht-2022-663及mdxs-2022-118《购销合同》,其中md-ht-2022-663《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煅后石油焦200吨,单价5300元/吨;mdxs-2022-118《购销合同》主要...(本文书还有4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