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张**与上诉人在2024年1月14日至2025年4月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劳务关系性质认定不清上诉人与张**签订的是临时劳务合同,其工作内容(运输司机)具有临时性、独立性特征,不受公司日常考勤制度实质约束原审仅凭工作群中的值日表、考勤记录等证据即片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忽视劳务合同的核心特征2.社保与保险投保事实被曲解上诉人为张**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社会保险)符合劳务关系惯...(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