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4)沪011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及其辩护人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卢*历任某某公司1销售部销售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公司1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合计金额达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卢*利用职务便利,与某某公司2员工合谋,由某某公司2开具模块采买单,指令某某公司1的驾驶员李*等人依据采买单,从某某公司2处领取模块后交付给某某公司2指定人...(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