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过互联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某甲公司不侵犯某乙公司专利号为z*******1692.8“方*(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的产品,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某乙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快递单等不真实,不应作为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1)公证书记载的是购买两个方*,但一审当庭仅打开一个,另外一个未打开,某乙公司代理人表示另一个与本案无关。(2)公证费发票记载金额为3000元,但发票备注的案件编号与公证书号不同,本案公证费并非3000元。(3)公证书的附件快件邮寄单载明两个凳子15公斤,与常理不符。某乙公司一审提交的凳子不是公证购买的凳子,某乙公司有虚假诉讼的嫌疑。2.案涉专利设计简单,且在2021年3月1日前,已经有近似产品公开,故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3.公证书上所显示的公证购买的凳子与涉案专利图有显著区别:颜色不同,公证书上显示购买的凳子是红色,而专利图上的凳子是灰色;俯视图不同,公证书上显示的凳子加了宽大金圈,还有小香风斜条交叉纹,金圈上的logo也与专利图上的凳子不一样。故公证书上显示的凳子与某乙公司的案涉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区别,普通人...(本文书还有7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