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燕*、吴*、刘*,第三人永德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燕*、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昌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费及设备转让费共计628,400元并承担截止起诉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6,901.25元,合计705,301.2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628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协商,原告将其在昌红公司所持33%的股权及其承包经营的采砂点、设备作价126万元转让给被告燕*、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金在被告完成股权、法定代表人、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告刘*于变更登记手续前预付了26万元。2021年6月18日,三被告将股权、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后原告得知,被告刘*与燕*、吴*系合伙关系,股权变更后的后续事宜都是由被告刘*与原告对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三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22年1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刘*对账后确认,三被告尚*原告的转让费为658,400元。后被告刘*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本文书还有6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