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女,1972年7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周*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重新全面清算合伙财产,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42,051元未清算款项、沃尔沃车辆按19万元价值分配、80,963元垫付款抵扣的主张;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仅以周*名下账户余额351,947.64元作为分配基数,但未将42,051元转账款作为合伙财产转移的事实予以考虑,原判决对上述财产的遗漏,直接违反合伙清算需“全面性”的法定...(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