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惠州市花某公司(以下简称花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原审第三人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5)粤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粤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曾**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曾**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曾**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真实目的未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曾**作为花某公司股东,但又与花某公司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其主张查阅花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将损害花某公司合法权益1.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曾**经营的广州静某公司(下称“静某公司”)申请“静某”商标,但静某公司与花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所以两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曾**主张查阅花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但一审法院却忽略了静某公司申请的“静某”商标是第43类商标,第43类商标的服务项目与花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重合的,都是经营民宿**房屋出租一类,更何况曾**在掌握花某公司经营权期间就以“静某”名义进行民宿宣传(我方一审证据第57页),又以“静某”名义收取花某公司的经营款(我方一审证据第55至56页),可见曾**经营的静某公司虽然经营范围与花某公司不一致,但其行为实质就是想通过利用花某公司的经营设施来发展静某公司,曾**极有可能是为了获取花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营策略等核心信息,用于...(本文书还有6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