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不支付被上诉人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的工资;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被上诉人应返岗,但未及时到岗工作,未提供劳动,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该期间的工资。
某甲表示服判。
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乙无需向某甲支付劳动报酬12623.9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954.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50元;2.诉讼费用由某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日,某甲到某乙工作...(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