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赤峰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和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劳*关系;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0769.5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5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3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3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346.27元、陪护费12084.56元、伙食补助费960元、解除劳*合同经济补偿金15420.71元、违法解除劳*经济赔偿金30841.42元、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工资1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40963.64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3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27元,放弃违法解除劳*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劳*合同书,约定期限一年,担任公司修理工。2023年4月8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6168.28元。劳*关系存续期间,2024年4月15日原告在修理被告公司大引风机除尘口时不慎掉落,被送往赤峰市宁城县某医院治疗,治疗64天。2024年12月24日,宁城县xx局认定原告属于工伤。2025年...(本文书还有5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