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调查。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合理诉权,也符合“一案一诉”原则要求,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拆分诉讼、滥用权利于法无据。2.某乙公司的侵权网站为两个独立的网站,侵权软件版本与前案不一,某乙公司基于本案侵权行为获取了与前案不同的经济利益,给某甲公司造成了进一步损失,且本案产生的维权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本案应予以赔偿。3.案涉权利软件一域名一授权,某乙公司在不同的独立域名进行安装,安装了数套软件,所造成的损失是叠加的,均应进行赔偿。
某乙公司答辩称:依法维持(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本案与(2023)云01知民初****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2025)云01民初153案件构成重复起诉。2.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是一审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登录页面不同”错误;二是一审认定“md5相同数量与前案(124号案件)不同”错误;三是一审认定“子级泛解析域名是独立网站”错误;3.某甲公司存在恶意诉讼,应依法惩戒。4.某甲公司拆分诉讼增加了某乙公司的成本,浪费法院司法资源。
某...(本文书还有7222字未显示)